转发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大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重点群体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我省上浮30%,即对企业新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江西会计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