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整理归纳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⑵私设会计帐簿的;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⑵私设会计帐簿的;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同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同单位负责人。
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江西会计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